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二检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乡**村**组,住长沙市天心区**路**庄小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李金艳(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银色别克牌小型汽车从长沙市天心区**饭店出发,沿**路由西往东行驶,转**路由南往北行驶,再沿**环由东往西行驶,当日14时20分许行驶至**桥东时,与徐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湘******蓝色保时捷牌小型汽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双方协商未果后发生纠纷,公安民警赶到后对被告人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被告人蒋某某酒精含量为166毫克/100毫升,其随即被民警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7毫克/100毫升。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心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赔偿了徐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呼气检测结果单及检测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检测报告;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拍摄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其赔偿了事故对方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决被告人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在拘役二个月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洪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在居住地长沙市天心区**路**庄小区**栋**房候审,联系电话18175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