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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197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2241972********,甘肃省临泽县人,住临泽县**佳苑**号楼**单元**个体,无前科。2020年6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和权某某在高台县**餐馆吃饭,期间,蒋某某饮用了小刀牌白酒,后又与朋友到**KTV唱歌并饮用了啤酒。当晚22时50分许,蒋某某驾驶甘G5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高台收费站时,被高速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检测:被告人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6.4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鉴定意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淑萍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泽县**佳苑**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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