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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惠安县**镇**村**号,现住址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闽******二轮摩托车沿惠安县崇武镇拥军路、惠崇路自西向东方向行驶,行驶至崇武镇育才路段被惠安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被告人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01.56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闽******二轮摩托车照片;2.书证:受立案材料、现场调查记录等书证;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志宏    

检察官助理  杨育林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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