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32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86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31986xx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住河南省荥阳市广武镇xx村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11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豫AxxxLC白色小型轿车沿荥阳市广武镇狮子街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狮子街与老314省道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打印单上显示的酒精含量数据为230mg/100ml,经对其抽血送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进行血醇鉴定,检验结果为261.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抽血登记表、抽血照片、鉴定意见;3、被告人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结案报告书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陆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海奇
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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