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酉检刑诉〔2020〕Z26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421988********,土家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群众,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小区**单元**-2(户籍地:酉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下午,被告人蒋某某和朋友吃饭期间喝了一杯白酒、一瓶啤酒。饭后,蒋某某从西山沟开车往城南方向行驶,行驶至滨江花园路段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后民警依法将蒋某某带至酉阳县人民医院会同医务人员抽取其静脉血。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66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民警工作记录、监控视频截图、血液样本提取笔录、封存血液笔录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蒋某某作案时以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且被当场查获等;
2.证人田某某、齐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蒋某某与田某某等人一起吃饭喝酒的事实;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20年10月5日下午,被告人蒋某某和齐登科、田某某等人一起吃晚饭,期间蒋某某喝了一杯白酒、一瓶啤酒。饭后,蒋某某从西山沟开车往城南方向行驶,行驶至滨江花园路段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的事实;
4.鉴定意见,证实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6634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丽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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