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84********,汉族,大学本科,湖南**建筑集团总裁助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路**小区**栋**。2019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7日,被告人蒋某某与朋友马某某等人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的战友家中吃午饭时饮酒,被告人蒋某某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沿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由东往西行驶,其驶至圭白路口时,追尾碰撞了同向前方等红灯的谭某乙所驾驶的湘******号小型轿车,之后被告人驾车右转冲入圭白路对向车道,又与黄某某所驾驶的北往南正常行驶的湘******号小型普通客车正前部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抽血鉴定,被告人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9.9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谭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谭某乙、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血醇检验报告;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琳

2019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75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