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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69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新乡市,身份证号码41072719660918441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市***县**乡***村,住址新疆库尔勒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7日23时25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酒后驾驶新******号小型白色大众轿车,沿库尔勒市铁门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库尔勒市南陶市场前路段处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黄某某撞倒,造成黄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库尔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为8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新荣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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