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是襄阳市谷城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5日经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谷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2003年,陈某甲、李伟(已判刑)与谷城县石花镇居民莫某甲因向汉十高速公路老河口市仙人渡工地供应石头存在竞争而发生矛盾。2003年6月24日下午,双方运送石头的车队在仙人渡工地被堵。陈某甲与李伟便策划喊人“摆场子”,二人先后给罗某甲(已判刑)打电话让其喊人到仙人渡工地。罗某甲遂邀约被告人蒋某某与周磊、叶琛(已判刑)等人来到现场,在陈某甲授意下,罗某甲、周磊、叶琛、蒋某某等人持刀冲到莫某甲面前砍莫,莫转身逃走,罗某甲、周磊、叶琛、蒋某某等人在一稻田处追上莫某甲将其砍伤后逃离现场。莫某甲被他人送往医院治疗。2004年10月18日,经襄樊市司法鉴定中心襄司鉴医字(2004)第3205号鉴定,莫某甲所受损伤构成重伤。
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3年,被告人蒋某某参加以陈某甲为首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与汉十高速老河口市仙人渡工地伤害莫某甲这一标志性事件,此次标志性事件后,社会上的人尊称陈某甲为“三哥”。罗某甲在砍伤莫某甲的过程中,表现突出,陈某甲对其格外看重,以合伙赚钱为由将其招致麾下,并逐步网络任浩、李某甲、孙鹏、陈鹏等人,形成了以陈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大肆敛财,积累了雄厚经济基础,实施欺行霸市、垄断争抢、坐地称霸等手段,欺压残害群众,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河道采砂许可证、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罗某甲、陈某乙、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莫某甲、丁某甲、冯某甲等人的陈述;4.法医鉴定书、物价鉴定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一人重伤;参加以陈某甲为首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东兴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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