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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受贿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19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区分局辅警,出生地湖南省耒阳市,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乡**村**组。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受贿罪,向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于2019年12月2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蒋某某在本市公安局**区分局担任辅警期间,具有搜集、上报辖区内黄赌、盗抢等违法线索的职责。在此期间,被告人蒋某某明知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增城区永宁街一带非法开设赌场,仍然违反上述职责要求,故意隐瞒上述违法线索,为李某某等人长时间非法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并收取李某某送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96288.88元。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的家属代其退缴款项人民币1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及亲笔供词;2.证人李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增城市劳动合同》、《审计报告》等书证材料;4.辨认材料;5.立案决定书;6.破案报告;7.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犯受贿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受贿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秋婷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12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20】177号《量刑建议书》3份;

4.本案扣押款项人民币110000元,暂存于本院,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5.视听资料:光碟14张,随案移送;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7.《证据开示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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