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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受贿案)_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2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昆明海关缉私局**海关缉私分局**,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路**公寓**室。因涉嫌受贿罪,2019年6月22日被普洱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 同年12月12日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当日被普洱市公安局依法执行拘留同年12月19日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逮捕,当日被普洱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经报请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3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2020年1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2月5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同年3月17日重报本院,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蒋某某在担任昆明海关缉私局**海关缉私分局**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案件当事人沈某某、孙某某贿送共计人民币174万元。

(一)2018年1月至9月期间,西双版纳州景洪工业园区**货运部实际经营人沈某某, 为使已被海关查扣的货物顺利放行以及得到所运输货物畅通无阻的便利,找被告人蒋某某帮忙,蒋某某同意,同时以要求办案人员加快办案进度等方式过问案件,两次收受沈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合计160万元。

(二)2018年3月至11月期间,西双版纳**商贸有限公司法人孙某某,为使朋友已被海关查扣的发电机得以放行以及所经营公司进出口业务能得到通关便利,找被告人蒋某某帮忙,蒋某某同意,同时查看了案件,四次收受孙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合计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海关缉私分局和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区公安分局查获案件处理材料等书证;2. 证人沈某某、孙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等程序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其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退回了所收受的全部财物,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浩、徐艳

(院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起诉书十份随案移送。

3.涉案款暂存于中共普洱市纪委专款账户。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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