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现住贵州省金沙县********。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贵州省金沙县长坝镇********自己家门口的水田(小地名“岩灰洞”)里,用自己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烧垃圾和杂草时,因为风力较大,引燃了附近的杂草和山林,后蒋某某和村民合力将火扑灭。经鉴定,过火面积为78.8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清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陈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词;3、被害人陈述:秦某某陈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蒋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78.8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某某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蒋某某现在金沙县********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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