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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失火案)_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蒋某某196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现住贵州省金沙县********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贵州省金沙县长坝镇********自己家门口的水田(小地名“岩灰洞”)里,用自己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烧垃圾和杂草时,因为风力较大,引燃了附近的杂草和山林,后蒋某某和村民合力将火扑灭。经鉴定,过火面积为78.8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清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陈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词;3、被害人陈述:秦某某陈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蒋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78.8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某某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蒋某某现在金沙县********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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