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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失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汉族,初中文化,住全州县**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全州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全州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州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13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因天气寒冷,在全州县**公园内烧火取暖,不慎引起森林火灾。经鉴定,**公园过火总面积10.55公顷,过火有林面积4.71公顷;被告人蒋某某患*****,慢性期,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蒋某某被全州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蒋某乙、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过失导致林地火灾,致过火有林地面积为4.71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经鉴定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卢曦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在全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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