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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7日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和朋友耿某某等三人步行沿本环湖西路西侧南向北行至东海大道与环湖西路交叉路口,耿某某闯红灯过东海大道时被蚌埠市公安局交警七大队执勤协警魏某某制止,蒋某某对执勤协警魏某某进行殴打、辱骂。

另查,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已赔偿被害人魏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归案说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谅解书、入所健康体检表、工作证件照片;

2.证人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艳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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