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03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5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浙江省仙居县**乡**村**号。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4年11月27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多次拨打110报警,经反复劝说无效。17时50分许,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洪家派出所民警徐某某与辅警叶某某等人用警车将蒋某某带往派出所了解情况途中,蒋某某暴力袭击徐某某和叶某某,致叶某某右肩关节脱位。经鉴定,叶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蒋某某被带至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接警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台州市中心医院病历材料、人员伤情照片、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徐某某、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
7.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微微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检察卷1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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