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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妨害公务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87********,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镇**组,住成都市天府新区**路**号**栋**单元**号。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本院以其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蒋某某与其男友赵某某在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南湖半岛小区外的路边发生感情纠纷,蒋某某对赵某某进行抓打。小区群众报警后,华阳派出所民警谭某某带领辅警郑某某前往处置。在民警处置过程中,蒋某某情绪激动,当着民警再次对赵某某进行抓打。民警对其行为进行制止,在制止过程中,蒋某某朝郑某某左脸颊打了一拳,朝谭某某裆部踢了一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景良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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