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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妨害公务案)_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8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家住四川省金堂县**镇**路**号,2017年8月18日,因吸毒被金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3月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16时30分许,金堂县公安局淮口派出所接指挥中心指令,民警赖某某立即带领辅警曾某某、唐某某迅速前往事发地点金堂县淮口镇瑞龙街149号“金浪休闲”按摩店处置,经调查,当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蒋某某伙同卓某某酒后到该店洗澡,店主袁某某告知两人因疫情原因未营业,卓某某因此不满与袁某某发生争执,并对其进行殴打;经民警制止后,安排袁某某去医院检查;同时民警口头传唤被告人蒋某某及卓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蒋某某及卓某某拒绝配合并逃离现场,民警赖某某和辅警唐某某立即追赶对卓某某进行控制,同时民警赖某某再次口头传唤被告人蒋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由辅警曾某某控制蒋某某步行过街准备上警车,此时被告人蒋某某突然推开辅警曾某某,同时双拳殴打对方的胸部和头部,后辅警唐某某、曾某某对蒋某某进行控制并强制传唤到淮口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受害人的陈述、现场执法记录仪及现场证人拍摄的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后,现场抗拒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传唤,采用暴力方式袭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暴力袭警行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昭武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视听资料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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