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妨害公务案)_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遵义市播州区人,住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7日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0时2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在遵义市播州区永安社区鑫吧KTV门口,无故对陈某某进行殴打、辱骂,陈某某电话报警后,蒋某某便朝泮水镇万寿街西街口方向行走。之后,蒋某某因醉酒倒在万寿街一烧烤店门口,随意对现场劝解人员进行辱骂。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泮水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现场处警,劝阻蒋某某回家休息。但被告人蒋某某不听民警劝阻,多次对泮水派出所处警民警进行辱骂。民警见劝解无效,便口头传唤蒋某某到派出所进行约束醒酒。被告人蒋某某不听劝阻,用拳头将民警王某某右眼殴打出血。在传唤被告人蒋某某到派出所途中,被告人蒋某某在警车上不听民警劝阻,向警车操作台吐口水,并辱骂警务人员,又将辅警熊某某右眼打伤。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的家属赔偿民警王某某、辅警熊某某医疗费用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等物证;2、情况说明、处警经过、疾病证明书等书证;3、证人胥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熊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6、提取、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周青青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