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679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本院以其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在本市青羊区“**金沙”报警称其手机遗失。民警向某某与协警茂某某到达现场询问情况,后跟随蒋某某到其住处**金沙**栋**单元**房间内寻找手机。民警发现蒋某某“遗失”的手机就在该房间内的落地窗上,遂告知蒋某某涉嫌谎报警情,依法口头传唤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蒋某某拒不配合,民警依法强制传唤时,蒋某某将民警向某某右手腕、右前臂抓伤。后被告人蒋某某被民警带回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昱入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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