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蒋某某,曾用名蒋某某,绰号大宝,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8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宾川县人,家住云南省宾川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宾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容留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蒋某某承租了朱某某家位于宾川县**镇**村委**村龙潭“**园”。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蒋某某在该租房内容留季某某、帅某某吸食毒品;202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蒋某某在该租房内容留季某某、帅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普某某吸食毒品;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蒋某某在该租房内容留季某某、普某某吸食毒品;2020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蒋某某在该租房内容留帅某某、杨某某、普某某吸食毒品。
2020年8月11日,宾川县公安局民警在**镇**村委**村路边将被告人蒋某某抓获,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零包2个、手机1部,从其承租的**镇**村委**村龙潭“**园”内查获吸毒工具“马壶”1个。经称量,从其身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零包2个净重共计0.44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检测,被告人蒋某某和吸毒人员王某某、杨某某尿检,吸毒人员季某某、普某某毛发检测结果为甲基安非他明阳性或冰毒阳性,吸毒人员帅某某尿检结果为吗啡、冰毒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艳梅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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