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3659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8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路**号**单元**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南部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部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与杨某某、吴某某、满某某、罗某某在盛世皇庭KTV唱歌后,五人回家途中商量一起吸食毒品。罗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后,五人一起到蒋某某位于南充市顺庆区**路**号**单元**楼**号的家中,并由蒋某某去取毒品。蒋某某回家后,五人一起在蒋某某家客厅吸食了毒品,后被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敏

检察官助理:代雨潇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 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