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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绵竹市******号附**号,务工。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6日被绵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0日被绵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先后5次在位于四川省绵竹市******号附**号的家中卧室内,容留赵某某、付某某、廖某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9月底的一天,容留赵某某、付某某、廖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20年10月7日,容留冯某某、潘某某、袁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20年10月15日,容留赵某某、潘某某、付某某、廖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20年10月26日下午,容留赵某某、付某某、廖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5.2020年10月26日晚上,容留冯某某、赵某某、付某某、廖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挡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赵某某、付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两年内多次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臧桂红

检察官助理 罗  晓

2021年1月15

附: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4张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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