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271993********,汉族,中专文化,待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镇**路**号和**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灌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某自2020年2月份起至8月份期间,在灌阳县**镇****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及自己的一辆白色绅宝牌桂C***15小车内多次容留李某某等人吸食毒品。经现场检测,蒋某某、李某某的检测样本,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结果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广西灌阳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5.现场辨认笔录、图、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松仁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案卷材料2册;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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