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某某在其位于铜梁区**小区**栋**的出租屋内容留余某某、黄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19年7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蒋某某在其位于铜梁区**小区**栋**的出租屋内容留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19年7月份的一天白天,被告人蒋某某在其位于铜梁区**小区**栋**的出租屋内容留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19年8月2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其位于铜梁区**小区**栋**的出租屋内容留余某某、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19年8月21日晚上,被告人蒋某某在其位于铜梁区**小区**栋**的出租屋内容留余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19年8月22日上午9点多钟,被告人蒋某某在其位于铜梁区**小区**栋**的出租屋内容留余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19年8月23日9点多钟,被告人蒋某某在其位于铜梁区**小区**栋**的出租屋内先后容留余某某、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另查明,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量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张焕来
检察官助理:谭雪莲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铜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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