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蒋某某,绰号色鬼,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住郴州市北湖区**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蒋某某在其居住的惠东县黄埠镇**居**楼**房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袁某某、刘某某与其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坚华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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