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汉族,高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镇**村*组**号,暂住潜江市*****栋**单元**室。因吸毒,于2019年10月30日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20年11月3日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其位于*****栋**单元**室的房屋内与黄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同年11月2日中午,王某某与余某某在蒋某某房屋内吸食毒品,蒋某某看见两人在其客厅吸食毒品;同年11月2日下午,王某某与鲁某某在蒋某某房屋内吸食毒品,蒋某某在一旁等待吸食,被民警现场抓获。经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查获的可疑物品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自制壶、锡纸、吸管、红色圆形片剂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发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尿液采集笔录、潜江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称重笔录、称量记录、提取检材记录、取样笔录及照片、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潜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调查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王某某、余某某、鲁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娅茜
2021年2月4日
(院印)
附件:
1.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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