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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湖南省耒阳市人,务工,户籍所在地耒阳市**镇**宿舍,现住耒阳市**路通程中央酒店后面。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蒋某某与蔡某某、段某甲、谷某某、欧某某(该四人均不批准逮捕)在商量一起去什么地方玩时,被告人蒋某某让蔡某某预定耒阳市新市镇宾朋KTV的包厢,蔡某某与该KTV老板娘刘某乙(不批准逮捕)联系后便告诉被告人蒋某某包厢费为1000元,被告人蒋某某表示同意并说包厢费由自己出。随后,被告人蒋某某与蔡某某、段某甲、谷某某、欧某某、何某某、陈某某、段某乙、谢某甲、谢某乙、周某某、刘某甲、唐某某、罗某某、李某某陆续来到耒阳市**镇的宾朋KTV666包厢玩耍,被告人蒋某某拿出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和“开心水”供包厢内人员吸食。被告人蒋某某与蔡某某、段某甲、谷某某、欧某某等15人均吸食了毒品氯胺酮及“开心水”。次日凌晨1时许,耒阳市公安局民警在该包厢内将上述15人抓获。

经现场检测,被告人蒋某某与蔡某某、段某甲、谷某某、欧某某、何某某、陈某某、段某乙、谢某甲、谢某乙、周某某、刘某甲、唐某某、罗某某、李某某的尿检结果均呈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蔡某某、欧某某、段某甲、谷某某、廖某某、何某某、段某乙、谢某甲、谢某乙、陈某某、周某某、刘某甲、唐某某、罗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勇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在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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