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198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01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菏泽市牡丹区**路**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月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蒋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菏泽市牡丹区**街一理发店内,容留他人卖淫,从中牟利。2017年7月21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该理发店内查获李某某等5名卖淫嫖娼人员,其中包括3名卖淫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蒋某某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容留3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敏
代理检察员朱明帅
2019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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