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翔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5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厦门市翔安区**镇**巷**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蒋某某为了非法获利,在其位于厦门市翔安区**镇**巷**号的住处,多次容留粟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等人在该处从事卖淫活动,并从卖淫所得中以每次抽成人民币30元左右的方式盈利。其间,容留粟某某卖淫共计13次、张某某共计23次、周某某共计28次,获利共计人民币1920余元。
蒋某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微信账户信息、微信支付账单详情、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粟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彭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6.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提取笔录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为了非法获利,容留多人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蒋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邱华军
检察官助理 黄瑛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相关物证(详见移交物品清单)。
5.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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