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蒋某某,绰号“**”,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在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9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0日被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7月11日晚上,唐某丁因生日在东安县白牙市镇小车村李家山庄土菜馆宴请冯某某、蒋某甲(外号“**”)等人,后被告人蒋某某(外号“**”)加入,席上蒋某甲跟被告人蒋某某讲,自己的伤就是冯某某等人搞的,被告人蒋某某意欲帮蒋某甲出头,席上便与冯某某发生争吵、拉扯继而发生互相打斗,双方被在场的人劝开后被告人蒋某某和蒋某甲便离席回家。
在被告人蒋某某与蒋某甲回家后约二十分钟至三十分钟左右,冯某某打电话给蒋某甲讲自己与蒋某甲的问题是否要讲清楚,此时,被告人蒋某某正为自己刚刚与冯某某打架之事认为自己吃了亏,在蒋某甲挂了电话后,就驾驶自己的黑色丰田汉兰达车与蒋某甲再次来到李家山庄土菜馆,双方见面后,被告人蒋某某与冯某某再次发生争吵,在李家山庄土菜馆外马路上,被告人蒋某某持刀将冯某某胸部及左手拇指杀伤。后经法医鉴定,冯某某因锐性外力致右左侧气胸,左肺压缩约50%。目前病情属轻伤一级;冯某某因锐性外力致左侧胸部裂伤,左手拇指裂伤及右前臂划伤。伤口共长约6.3cm。目前病情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蒋某某的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蒋某甲、唐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永州市湘永司法鉴定中心[2018]临鉴字第39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与照片、冯某某、李某某、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故意持刀将他人刺成轻伤一级及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瑶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在羁押在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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