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互检公诉刑诉〔2016〕210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7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镇**村**号,住海东市**区**村。2016年11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互助土族自治县检察院批准,被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由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1日,被告人蒋某某与**镇人民政府**村**工作组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被告人蒋某某以其在**镇**村养殖的猪未给予补偿为由进行信访,乡、县、市三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进行了相应的答复、复查、复核,已处理终结。被告人蒋某某于2015年12月28日在信访事项申请复核期间越级上访,后在得到复核意见后于2016年2月19日、4月4日、5月24日、7月11日、9月13日到北京市天安门、中南海周边等敏感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和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并发出9份训诫书,被互助县公安局以扰乱公共秩序处以行政处罚3次。**镇政府先后六次组织人员赴北京劝返,接访期间被告人蒋某某除了要求养殖猪的补偿外,还要求增加安置房面积,并两次向接访人员提出报销其去往北京的火车票及在京住宿费才同意一起返回青海,**镇政府为了将蒋某某接回青海答应其要求,两次向其支付现金合计2343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信访条例》,多次进京到天安门、中南海周边等敏感地区非正常上访,扰乱社会秩序,接访期间以不回青海为由索要政府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有贤
201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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