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
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市院一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9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县,住**镇**村**组**号,因犯引诱卖淫罪,于2012年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9年1月19日被减刑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日被邵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驾车搭载李*、李**、刘**(均在逃)等人从邵东市****行驶到**路上时,因驾车与同向行驶的贺某乙、贺某丙、贺某丁等人发生口角,被告人蒋某某遂驾车追逐对方,行至**路**路交叉口附近时,被告人蒋某某伙同李*、李**、刘*下车对贺某乙等人进行殴打,被告人蒋某某和李*持各持一把匕首用刀柄捶打贺某乙、贺某丁、贺某丙,致使贺某乙、贺某丁、贺某丙受伤。经鉴定:贺某乙、贺某丙两人的伤均构成轻微伤。
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蒋某某被邵东市公安局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蒋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贺某乙、贺某丙、贺某丁的所有经济损失,三被害人对被告人蒋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谅解书、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贺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贺某乙、贺某丙、贺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_检察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邵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2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