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04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乡**村**组**号,住黄山市徽州区**镇**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蒋某某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07年9月29日被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5日被黄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9年1月29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行政拘留7日;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于2019年3月18日被黄山风景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3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和洪某甲系情侣关系,共同生活在一起,2018年初二人分手,洪某甲与其前夫王某甲复婚。2019年至今,被告人蒋某某多次去滋扰洪某甲,有殴打、辱骂、故意损毁财物等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23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蒋某某来到徽州区洪某甲家的**店大声喊叫,见无人搭理,便用手机敲打烟柜玻璃,致烟柜玻璃一角破碎,并继续大声叫喊洪某甲。洪某甲下楼与被告人蒋某某争吵了几句,蒋某某拉住洪某甲的胳膊,王某甲见状就上前拉蒋某某,蒋某某和王某甲互相拉扯。
2.2019年7月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蒋某某买了一瓶黄酒去**店吃面,直到下午3点多,被害人洪某甲见蒋某某的面和酒都吃完了就收掉碗筷走进厨房,蒋某某跟着进去,被洪某甲制止。被告人蒋某某便用手掰扯洪某甲的手指,并拉着洪某甲走出厨房,王某甲看见后上去抓住蒋某某的右手,洪某甲趁机挣脱,蒋某某和王某甲拉扯在一起,后双方摔倒在地,二人均受伤。
3.2019年8月19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酒后来到洪某甲家,大声叫骂敲门,后洪某甲报警,民警将蒋某某劝离。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又来到洪某甲家门口叫骂并敲门,洪某甲报警后民警再次将蒋某某劝走。凌晨4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再次来到洪某甲家门口,叫喊几句自行离开。
4.2019年11月15日上午11时30分,被告人蒋某某来到**店,与王某甲母亲发生口角,后蒋某某离开,郑某某追上去继续与其发生争吵,蒋某某打了郑某某两个巴掌。
5.2020年1月28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店外叫喊、辱骂洪某甲,见洪某甲对其不搭理,蒋某某就用脚踹了洪某甲载客三轮车的副驾驶车门一下,造成车门凹陷。
6.2020年2月23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蒋某某看见被害人洪某甲开着载客三轮车停在岩寺镇大拇指店门口,便坐上三轮车副驾驶位与洪某甲聊天,洪某甲不愿与蒋某某聊天并觉得蒋某某坐在车上也影响其载客,就叫蒋某某下车,蒋某某依然坐在副驾驶位置不愿离开,洪某甲看其不愿下车就表示要报警。被告人蒋某某听后很生气便下车推搡、踢打洪某甲,洪某甲拿手机准备报警,蒋某某仍继续纠缠。洪某甲欲离开往**店方向走时,被告人蒋某某追上去,抓住洪某甲的头发,洪某甲用手推蒋某某,蒋某某一拳打到面部,洪某甲捂脸蹲在地上,蒋某某又一脚踢在洪某甲的头部,致洪某甲倒地。经鉴定,洪某甲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2019年6月16日傍晚,被告人蒋某某在汪某甲家吃晚饭,饭后汪某甲邀请蒋某某到**KTV喝酒,期间汪某甲问蒋某某辱骂母亲一事,蒋某某不承认,并在包厢里借酒劲故意砸碎啤酒瓶,后蒋某某与汪某甲又在KTV前台发生争吵和打架,双方均有拳打脚踢等行为。后KTV工作人员报警,岩寺派出所民警将双方当事人带离现场,在回派出所的警车上,被告人蒋某某打了汪某甲一巴掌。
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出入院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洪某乙、汪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洪某甲、王某甲、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黄山市徽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6.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等笔录;
7.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制作的光盘3张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萃
检察官助理:方曼菲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3册(附光盘3张)、检察卷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