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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459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8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镇**号**号,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其租赁的一辆银灰色雷凌小轿车(车牌号为粤******)来到宝安区沙井街道**社区**号路边,因其要停车的位置路口被被害人李某某、何某某停放于该处的车挡住了,故无法入内停车。被告人蒋某某便下车,手持车钥匙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东风牌小车左边前后车门、右前车门以及引擎盖划花,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本田牌雅阁小车两侧前后车门、右后叶子板划花。经鉴定,上述被刮花的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6100元。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蒋某某被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秀娴

2019年9月27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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