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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71975********,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巫溪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巴东县**镇**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某因犯盗窃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5月9日被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后回到巴东县**镇。2019年7月22日晚,在蒋万全妻子邓书瑛租住的位于**镇三楼房间内,因邓某某提出离婚,且蒋某某怀疑邓某某与他人有婚内恋情关系,二人发生争吵,蒋某某将邓某某鼻部打伤并对其进行拖拽,派出所处警后对蒋某某予以口头警告。7月24日,蒋某某与邓某某协议离婚。8月19日,蒋某某在邓书瑛租住房间内撞见肖某甲,便指责肖某甲拆散了自己的家庭,二人发生争吵并扭打,派出所对蒋某某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12月6日19时许,蒋某某酒后路过**镇门前时撞见肖某甲,便指责肖某甲不应该在蒋某某和女儿打电话时在旁边插话,二人再次发生口角,过程中蒋某某用拳头殴打肖某甲和闻声下楼劝阻的邓某某,经鉴定肖某甲、邓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12月30日20时许,蒋某某酒后持斧子到**镇附近,并扬言要杀死肖某甲及其儿子肖某乙,后因肖某甲、邓某某未在家而返回。自蒋某某与邓某某协议离婚后,蒋某某多次通过打电话、发微信等方式辱骂、威胁邓某某、肖某甲并扬言要杀死肖某甲及其儿子肖某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巴东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谭某甲、谭某乙、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甲、邓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指认作案工具照片等勘验笔录;5.巴东楚峡法医司法鉴定所鄂巴东楚峡鉴【2019】临鉴字第207号、2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2019年12月30日20时许艳阳天大酒店等处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因婚恋家庭纠纷,为发泄情绪,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经巴东县公安局批评制止和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是累犯,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雪梅

检察官助理:高园林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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