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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92001********,瑶族,初中文化,务工,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镇**号,住本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8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23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和盘某某(另案处理、下同)、朱某某(另案处理、下同)、赖某某(另案处理、下同)等人在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滨江公园玩,盘某某接到在沱江镇阳华路内蒙古烧烤店吃夜宵的唐某某的电话,叫其过去搞架子,盘某某叫在场的人拿砍刀,盘某某、蒋某某等人到达内蒙古烧烤店,盘某某等人先去二楼找人,蒋某某等人在门口等着,过了两三分钟,蒋某某等人听到砸酒瓶的声音,冲上二楼,唐某某等人指着蒋某丁,蒋某某与一穿蓝色衣服的男子持刀将蒋某丁砍伤。经鉴定,蒋某丁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6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蒋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下同)、黄某某(另案处理、下同)、李某某(另案处理,下同)等人在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滨江大道湿地公园玩,因杨某某等人与唐某丙等人发生矛盾,随后,蒋某某、黄某某等人将唐某丙等人追至江华县民族中医院附近,蒋某某、黄某某等人与唐某丙等人相互扭打,黄某某持刀将唐某丙捅伤,经鉴定,唐某丙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月12日晚22时许,被告人蒋某某与梁某某(已判刑,下同)、陈某某(已判刑,下同)、朱某某(另案处理,下同)等人在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十二兽”酒吧喝酒。期间,朱某某与伍致伟发生冲突并发生打架。随后,梁某某、陈爽、朱某某等人与伍致伟等人都朝对方互扔啤酒瓶,造成伍某甲、伍某乙、伍某丙、梁某某、朱某某等人受伤,酒吧内场面一顿混乱,酒吧保安及时将梁某某等人劝阻出“十二兽”酒吧外。尔后,蒋某某、梁某某、陈某某、朱某某等人来到停在“十二兽”酒吧门口的小车尾箱内拿出“管杀”等刀具多次欲冲进酒吧内砍伍致伟等人,都被酒吧保安拦在门外。经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伍某甲、伍某乙、伍某丙、梁某某、朱某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蒋某某等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斗殴,严重影响了公共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2020年10月9日14时许,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派出所民警在龙江镇西华市场的石井里14号佳惠多超市门口将被告人蒋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5月4日被告人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蒋某丁医药费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处警及抓获经过、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甲、蒋某乙、唐某甲、刘某甲、李某某、唐某乙、陈某某、刘某乙、蒋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蒋某丁、唐某丙、伍某甲、伍某乙、伍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永冯司鉴所[2019]临鉴字228号、永冯司鉴所[2020]临鉴字96鉴定意见书、江公物鉴(法临)字[2020]7、8、9、10、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辩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蒋某丁、蒋某甲、唐某甲等人的辩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逞强耍横,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三起犯罪均系共同犯罪,在第一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其他两起共同犯罪中,均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被告人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荷花

检察官助理:付周龙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江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随案移交案卷材料、证据材料四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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