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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开设赌场案)_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8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同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12月,被告人蒋某某使用手机APP软件“闲聊”建立并管理赌博联络群,通过在手机APP软件“攀枝花棋牌”上开设“房间”,组织群内人员进行打麻将赌博,从中抽取“房费”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物证;2、手机微信截图、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3、证人邹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娟

检察官助理:邓燕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82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处置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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