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251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261982********,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住上海市奉贤区**镇**花园**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和沈某某、唐某某、严某某(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分成后,由严某某提供“皇冠”网络赌博账户给沈某某,再由沈某某将赌博账户提供给唐某某、蒋某某,后唐某某将账户提供给赌客沈某某、曹某某、汤某某等人进行网络赌球并接受投注,赌资达5万余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在上述时间段内,其和唐某某、沈某某、严某某经事先商量分成后将账户提供给赌客进行网络赌球并接受投注的事实。该事实另有同案关系人唐某某、沈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同案关系人严某某的供述;证人沈某某、汤某某、曹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聊天记录予以佐证。
2、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和户籍资料证实,本案案发和被告人蒋某某的到案经过及户籍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磊
检察官助理:张瑜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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