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71991********,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村**屯**号,现住广东省中山市**镇**栋**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阳春市公安局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同案人李某某、吴某甲(已判决)在互联网参与建立“IFA”反波胆赌博平台,为了每天更新平台的足球赛事的投注比分和赔率,先后招揽被告人蒋某某以及同案人吴某乙、阮某某、赵某某、吴某丙、阳某某(后五人已判决)等人组成团队,使用手提电脑、手机收集“雷速网”及“淘金网”等赌博网站每天实时发布的足球赛事比分及赔率等相关赌博数据,再将收集的数据在平台的后台编辑好上传至平台供平台会员投注参赌。蒋某某于2017年12月加入团队工作至2018年5月,获利不少于36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蒋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2.勘验、辨认笔录;3.到案经过;4.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赌场提供服务和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蒋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鲁 悦
检察官助理:张广润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5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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