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91********,汉族,高中文化,永州市冷水滩区政府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路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8月31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7日期间,被告人蒋某某、欧某某(已判刑)、翟某某(已判刑)在永州市冷水滩区**路银珠大市场“**店”组织数十名赌客进行赌博,为赌客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其中包含扑克牌、桌椅等),并在珍珠路“**鲜鱼粉”为赌客提供中、晚餐。赌场是以每盘牌抽头渔利的方式营利,其中翟某某负责招揽赌客和负责赌场具体事宜,欧某某负责抽水,被告人蒋某某负责提供赌场场所。被告人蒋某某、欧某某、翟某某等人通过组织赌场抽水非法获利数万元。案发后,蒋某某已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蒋某某到冷水滩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投案。
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退赃发票等书证;2.证人翟某某、欧某某、胡某甲、胡某乙、严某某、罗某甲、吕某某、龚某某、伍某某、罗某乙、刘某某、肖某某、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审讯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为共同犯罪,均为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平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小区**栋**单元,联系方式17877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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