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20〕137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2日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镇和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一带,利用手机在“会合”APP上建立“5分戳电胡”群,组织社会上不特定人员入群参赌,群内人员最多时达100余人,其中群内参赌人员有邬某某、张某某、沈某甲、杨某甲、李某某、杨某乙、沈某乙、许某某(以上八人均系在嘉兴市秀洲区范围内使用手机参赌)等人,在“浙江游戏大厅”APP蒋某某开设的网上虚拟房间内打麻将赌博,并让参赌人员在“会合”APP群内结算赌资,并以收取房费的形式非法抽头获利406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违法犯罪经历证明、提取笔录、提取物照片、秀洲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2.归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人徐某某、李某某、沈某甲等八人的询问笔录。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辨解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蒋某某涉案手机三部)。
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徐某某提交的光盘13张)、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科技有限公司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获利40654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 征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 电子案卷两册;
3. 涉案财物移送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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