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707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建德市大同镇**公司务工,住浙江省建德市寿昌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7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7月15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经他人介绍,明知“建德麻将”APP系赌博平台软件的情况下,仍下载注册并成为软件三级代理,并利用微信推广招揽会员,组建、管理麻将赌博微信群,组织、招揽储某某、徐某某、祝某某等人进行网络赌博,通过会员绑定其代理账号邀请码获得平台返利。至案发从平台返利共计人民币36112元。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提取笔录及照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流水、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现金缴款单;2、证人余某某、储某某、徐某某、祝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及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进行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佳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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