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1〕302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011988********,汉族,文化程度职高,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3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8日、2月8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悟空休闲平台代理的身份,在微信软件上建立群聊,组织赌客在其账号链接下的悟空休闲平台内以打“湖州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帮助赌客吴某某、陆某某、沈某某、戚某某、黄某某等人充值钻石15650元,并从平台获得充值返利7825元,案发后主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陆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公安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物证勘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晓媛
助理检察官:蒋梓尧
2021年2月26日
附:1.被告人蒋某某(电话:155*******)现在居住地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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