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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开设赌场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61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号,现住四川省绵阳市****社区****单元**室,捕前暂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宾馆**,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开始蒋某某为赌博网站(网站名:“澳洲幸运5”,网址:www.97999vip.com)担任代理并创建QQ群接受参赌人员投注,通过创建名为“蛋糕店”的QQ群,组织群内成员参与赌博。被告人蒋某某作为代理在网站上每投注1万元网站反水40元人民币,参赌人员的赌资用支付宝来回转账,从2019年8月29日至今共下注3420555次,投注金额总共25158915.00元,被告人蒋某某从网站获得代理反水(盈利)100635.6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三部;

2书证:户籍证明、户籍信息、无前科劣迹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蒋某某网站投注流水、支付宝转账记录、情况说明、侦查措施协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赌资收缴回单、赌博QQ群人员QQ号名单、董某某入住证明、手机截图、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起诉意见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3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张某某、李某丁、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为赌博网站做代理接受投注,创建赌博QQ群,组织群内成员在赌博网站上投注赌博,从网站获得代理反水(盈利)100635.66元人民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新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起诉书13分,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涉案物品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3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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