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大竹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路**段**号,现住四川省大竹县**安置房。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0时许,被害人邵某某与被告人蒋某某在大竹县滨江商城菲特尼斯健身房打完乒乓球,邵某某准备离开时,被告人蒋某某强行将其拖至健身房后门楼梯间处,将手伸进邵某某的衣服内摸其胸部,期间邵某某用手抓反抗并咬了蒋某某的手臂,蒋某某随即将邵某某的裤子脱掉用手指伸进其阴道内进行猥亵,后被邵某某挣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勘验、辨认笔录;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学斌
检察官助理:姜侠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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