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镇**村**号。因强制猥亵嫌疑,于2019年1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4时许,被告人蒋某某以与被害人黄某甲谈感情问题为由,将黄某甲带至其位于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秀新社区双秀五巷**号**房的住处内。在该处,蒋某某不顾黄某甲的反抗,采用言语威胁的方式,按住黄某甲的双手,抚摸黄某甲的胸部、阴部。后黄某甲欲拿钥匙开门逃离现场,但被蒋某某持剪刀阻拦夺回钥匙,黄某甲的手腕在僵持中被剪刀划伤出血。蒋某某见状,不再阻拦,黄某甲随即离开现场。2019年12月21日,公安人员在蒋某某住处楼下将其抓获。
经鉴定,黄某甲于2019年12月19日所受的损伤为左腕桡侧、右前臂桡侧划伤,其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剪刀一把;2.书证: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复诊门诊病历、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吴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辩解;6.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8.视听资料:沿途及门禁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暴力、胁迫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敏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3张;
4.量刑建议书;
5.随案移送剪刀一把(暂存于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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