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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51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8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道县**乡**村**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蒋某某原系东莞市**有限公司的法定法表人(公司实际住所地东莞市**镇**路**号),该公司与*****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20日经法院判决。期间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查封蒋某某涉案两台台群机器设备(型号T-V8)。蒋某某明知机器设备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于2014年7月6日将涉案涉案两台台群机器设备(型号T-V8)卖给深圳市****有限公司,获得30万元款项并逃匿。后经法院追查于2014年11月24日发还涉案两台台群机器设备(型号T-V8)给*****有限公司。经物价中心估价,涉案两台台群机器设备(型号T-V8)核定总价为491050元。后法院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蒋某某上网追逃。

2020年8月7日19时许,公安机关通过线索排查在四川省仪陇县赛金镇将被告人蒋某某抓获归案。事后被害单位*****有限公司对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材料、二手设备买卖合同、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文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七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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