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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21980********,汉族,中专文化,漳平市**企业职工,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街道****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6日,蓝某某、邓某甲因购柴油,在被告人蒋某某与邓某乙的担保下,与福建漳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平**银行)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和借据,向漳平**银行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8年5月24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9.72‰。 借款后,蓝某某、邓某甲因未能依约支付利息,漳平**银行于2018年4月3日向漳平市人民法院起诉蓝某某、邓某甲提前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邓某乙、蒋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4月25日,漳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漳平**银行的诉求,判决认定被告人蒋某某对漳平**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日向被告人蒋某某送达判决书,2018年5月22日该判决生效

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6日期间,被告人蒋某某为提取个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人民80000元,在**家园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吴某某的介绍下,以人民币110000元的价格从陈某甲处购买了一处房产,即漳平市**街道**路**号*幢**室及杂物间,通过购买房产的方式,被告人蒋某某在2018年6月5日将其名下的公积金80000元提取到个人账户。随后被告人蒋某某以折价方式让吴某某将该房产出售,扣除房产过户税收、中介居间服务费等费用,被告人蒋某某最终拿到住房公积金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蒋某某将这70000元用于偿还其个人欠款和信用卡欠款,对漳平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拒不执行。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蒋某某主动到漳平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于2018年8月1日代偿本金人民币15000元、2020年2月21日代偿本金人民币7316.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明细单、单笔审批表、存量房买卖合同、民事判决书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的复印件、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执行通知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李杨仁、俞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共计人民币70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  毅

检察官助理:陈小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住福建省漳平市**街道**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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