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蒋某某,曾用名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4********,汉族,初中,务工,电话1823644****,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乡**村**号,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原告王某起诉被告蒋某甲(现名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夏民初字第02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蒋某甲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王某借款70000元等。判决生效后,被告蒋某甲不予履行。原告王某申请强制执行,夏邑县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进行了执行,经查询证实被执行人蒋某甲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能力而拒不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已达成还款协议,履行了部分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利宏
检察官助理:刘庆邦
2020年8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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