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19〕16号

犯罪嫌疑人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专科毕业,身份证号码4223271969********,武汉*甲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出生地江西省九江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村**号**栋**单元**楼**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栋**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于2019年4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23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鄂洪山民商初字(2015)第00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蒋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被告武汉**建材有限公司向张某甲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原告鄂州**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承包费1800000元,2016年6月15日判决生效。收到判决书及判决生效之后,被告人蒋某某将名下的一辆神行者2路虎越野车转移藏匿,另将所收取的**基桩公司的工程款60万元转移另做他用,导致截止目前被告仅向原告支付欠款5万元,以此方式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被告人蒋某某后被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民事判决、裁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小竹、胡夏青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