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6197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住福州市合江区**街**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原告刘某某起诉被告蒋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于2019年8月10日作出(2018)豫1426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工程款152万元及利息等。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蒋某某不予履行。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夏邑县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进行了执行。经执行,证实被执行人蒋某某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能力而拒不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朝勋
检察官助理:闫向楠
2020年12月6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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